重拳出击!南阳警方公布一批网络谣言典型案例

发布时间:2025-02-24 10:14 来源:平安南阳

  在这个“流量”为王的时代

  一些人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

  牟取非法利益

  不惜通过自媒体短视频

  等渠道蓄意捏造传播虚假信息

 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

  也触犯了法律红线

  南阳警方又整理出一批

  网络谣言典型案例

  小伙伴们

  通过这些真实的案例

  要学会鉴别和抵制

  形形色色的网络谣言

  不要被它们蒙蔽

  避免上当受骗

  案例一

  南阳警方侦破张某编造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案

  1月26日,张某为博取眼球、吸引流量,利用其持有的某平台账户在该平台上发布了一则内容为“邓州市龙堰乡十里桥附近田地有女性疑似被囚禁”的虚假信息。该谣言信息迅速在网络上流传开来,误导了大量网民,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,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,扰乱公共秩序。

  经查,警方确认了张某编造并散布谣言的事实,其行为构成编造网络谣言的违法行为。针对这一行为,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
  案例二

  南阳警方侦破唐某编造网络谣言寻衅滋事案

  2月6日,唐某为寻求刺激、博取眼球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条内容为“在北京开车十年才俩违章,回桐柏半个月弄五个”的谣言信息。该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,误导了大量网民,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,扰乱公共秩序。

  经查,警方确认唐某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内容,属于编造网络谣言的行为。针对这一行为,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
  案例三

  南阳警方侦破乔某某编造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案

  1月19日,乔某某为博取眼球、吸引流量,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段内容为“河南省唐河县郭滩镇罗滩村马上要发生一起灭门大案,一定会轰动全世界的……”的虚假视频。该谣言信息迅速在网络上扩散,误导了大量网民,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,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。

  经查,警方确认乔某某所发布的信息纯属虚构,构成编造网络谣言的行为。针对这一行为,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
  案例四

  南阳警方侦破田某某编造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案

  2月18日,田某某为蹭流量、博眼球,在某短视频平台转发了一段关于山东临沂火灾的视频,因系统“定位位置:南阳市”,导致部分网民产生了误解。此外,田某某在发布该视频后,未尽到管理评论区的义务,未及时澄清事发地的真实情况。田某某的这一行为迅速在网络上引发误解,误导了大量网民,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,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。

  经警方调查核实,确认田某某的行为构成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。针对这一行为,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
  案例五

  南阳警方侦破刘某某编造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案

  2月18日,刘某某为蹭流量、博眼球,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转发了一段关于山东临沂火灾的视频,并将话题备注为“南阳#火灾现场#南阳咨询”,同时还配发了“南阳大火一连五六家没生意没了”等虚假信息。该谣言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开来,导致部分网民产生了误解,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,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。

  经查,警方确认刘某某所发布的信息纯属虚构,构成编造并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。针对这一行为,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
  案例六

  南阳警方侦破赵某某编造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案

  1月17日,赵某某为蹭流量、博眼球,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,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段内容为“南阳府衙商业街店铺某饭店为黑心商家,店员竟用护城河的臭水,戴着墨镜和口罩,使用扫把头清扫烤鱼架”的虚假视频信息。该谣言信息迅速在网络上流传,误导了大量网民,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,扰乱公共秩序。

  经查,警方确认赵某某所发布的信息纯属虚构,构成编造并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。针对这一行为,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
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

  图一时痛快编造虚假信息

  在网络上传播可不是件小事

  更加不能为了吸引眼球

  博取流量故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

  轻则承担侵权责任

  重则罚款拘留

  甚至涉嫌犯罪!

  个人需要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

  同时也要履行好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

  坚持正确的网络安全观

  对网上编造、传播谣言

 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

  公安机关必将坚决依法打击